索 引 号:766235938/2015-00039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机构,职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31 | 发布日期:2015-12-3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行使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协调和督促质监、城建、环保、市政、食品卫生、交通等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查、监督工作。
二、负责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制定全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实施考核。
三、负责全区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调查报告的上报、批复和结案工作。
四、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对全区安全生产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五、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事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资质培训和考核;依法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对职工实施安全生产教育。
六、负责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企业评价、登记、注册工作。
八、负责制定全区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险情)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区直有关委局制定专项重特大事故(险情)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负责协调组织救援演练。
九、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