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5-00572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关 键 词: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 |
文 号:豫卫指导〔2015〕12号 | 成文日期:2015-12-28 | 发布日期:2015-12-3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2015-12-28 | 废止日期 |
豫卫指导〔2015〕12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建立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机制,保障群众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准备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二、登记时间
无子女的于生育第一个子女前,已有一个子女的于生育第二个子女前进行登记。
三、登记地点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乡)卫生计生办证大厅。
四、登记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夫妻2寸合影照3张,代理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见附件1)。
五、登记形式
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见附件2),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六、登记时限
即时登记,即时发证。
附件:1.委托书
2.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2015年12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