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0723910/2016-0003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新发〔2015〕1号 | 成文日期:2016-01-01 | 发布日期:2016-01-0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依据中央、省、市、区纪委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精神,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树立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旨在督促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做到“四自四慎”,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独、慎微、慎权、慎友。
(二)自觉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模范遵守城市公约,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四)参加积极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五)因私离开本地的,须经街道领导批准并向纪检部门备案。
(六)所持护照、港澳通行证一律交由街道组织部门保存,因私需要使用的经街道组织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三条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严格禁止的行为:
(一)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用公款相互吃请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到企业或有关部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利用职务影响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出入有色情服务的场所。
(四)参与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涉毒等违法乱纪活动。
(五)利用职务变动、婚丧嫁娶、子女升学、调转升迁、生日祝寿、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六)利用职务影响干扰执纪执法部门公正办案,包庇、纵容亲友违纪违法。
(七)在社会交往中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形象的举止行为。
(八)参加非法、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借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之机搞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九)其它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方式:
(一)组织监督。建立党员干部“8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定期汇报、报告制度。党员干部要将“8小时以外”生活、社交、娱乐等情况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汇报,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家属座谈会,通报党员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及群众反映,并不定期与党员干部家属谈话征求意见,了解掌握党员干部“8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打招呼、谈话教育,防患于未然。
(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公开月报、村情小报、网站等媒体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对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典型事件及时曝光。
(三)群众监督。街道纪工委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开通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涉及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纪工委举报电话60223198)。每年通过召开村民座谈会、民主测评等方式,认真听取群众代表的意见,及时掌握党员干部遵守党纪国法、社会公德以及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第五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实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直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把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实行“一岗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违反“八小时以外”规定,构成违纪违法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节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将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情况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挂钩,并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