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5977/2016-00001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审计局 | 关 键 词:审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05 | 发布日期:2016-01-0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订金水区审计局审计程序,如下:
一、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五、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遇到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六、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七、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八、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十、审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
十一、审计机关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审计调查事项、审计复议事项和审计应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