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计生办举行培训会,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索 引 号:41604893X/2016-0002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重要会议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关 键 词:会议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1-05发布日期:2016-01-0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区计生办举行培训会,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区计生办举行培训会,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月5日上午,区人口计生办就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举行培训会。六个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分管副主任以及办证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即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分城乡、区域、民族,一对夫妻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我省正抓紧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一是及时受理生育服务登记。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服务登记。生育一孩及二孩的夫妻,在生育前可以到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乡办事大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需持身份证、夫妻二人2寸合影照3张,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后,即可领取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自2016年1月1日起,及时受理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特别对已经怀孕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及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各地办证机构不得以未见到上级具体文件等理由推诿、拒绝登记。二是落实好有关奖励扶助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孩子的夫妻,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将来也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2016年1月1日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三是依法处理违法生育行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不符合当时规定生育的,仍属于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将依据国务院修订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属于合法生育。关于对违法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当事人的处理,待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依法办理。四是其它相关问题。有关延长生育假等问题,需要由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条例》后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按现行《条例》实施。关于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条件,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应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办理。若省际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会议指出,要全面准确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加强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巩固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要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队伍,加强出生人口监测和风险防控。全面两孩政策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确保政策平稳实施。要切实提升妇幼保健能力,强化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妇幼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和技术力量,积极做好符合政策拟生育妇女的孕期保健服务,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加强对高龄夫妇再生育指导,改善孕产期保健服务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出生缺陷和高危妊娠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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