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129759X/2016-0007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 |
发布机构: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电子,电子政务,网格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06 | 发布日期:2016-01-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联合执法的区直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管理局、卫生局、司法局、房管局、地税局、执法局、环保局、城建局、质检局、安监局、派出所。可根据责任社区实际存在的确问题,由涉及的部分区直单位实施专项联合执法。
二、区直单位联系社区人员每周至少巡查一次责任社区,与网格责任人一起深入楼院、门店、市场、楼宇、工地等,了解掌握网格内的各种情况。
三、联合执法行动根据社区第一书记周例会决定,主要是社区能力范围内解决不了的各类重大疑难问题。
四、社区人员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区直单位根据社区人员通知积极参加责任社区组织的集中联合执法行动。
五、相关区直单位要对责任社区反映的重点问题、难题、各类隐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处置解决有关问题。
六、区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实施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和信息互通机制 ,发现违法行为超出本单位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区直单位取得联系,相关区直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七、区直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责任社区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八、联合执法成员单位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九、联合执法工作完毕,由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对联合执法情况进行汇总,报社区、街道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