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金审〔2013〕38号金水区审计局首问负责制度

索 引 号:005255977/2016-00005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金水区审计局关 键 词:审计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1-06发布日期:2016-01-0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金审〔2013〕38号金水区审计局首问负责制度

金水区审计局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到各科室或打电话到各科室办事,以及市民进行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首位接待或受理咨询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解答、办理或交由相关科室(人)办理的制度。 

二、首问人须熟悉本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以为办事人着想、服务为宗旨,热情接待,礼貌用语,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问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来访者的询问。 

(二)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认真做好接待,记录来访人的联系方式,并及时转交经办人办理。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科室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单位或科室。 

(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举报、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的事项、投诉的内容等进行认真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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