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金审〔2013〕39号金水区审计局限时办结制度

索 引 号:005255977/2016-00003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金水区审计局关 键 词:审计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1-06发布日期:2016-01-0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金审〔2013〕39号金水区审计局限时办结制度

金水区审计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到局各科室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提交办理事项的制度。 

二、各科室要根据职责要求,按照办事程序明确规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并严格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三、对即办事项,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拖延。

四、对延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首先应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认真审核,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解决的事项,确实因情况特殊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须提交延时办理报告并按办事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时在有效的时间内将延时办理的原因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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