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49243880/2016-0003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 发布机构: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机关事务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06 | 发布日期:2016-01-06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推进我办事处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规范社区、村组税源管理,建立健全三级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网络,确保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要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配合、协助税务机关,规范纳税人经营行为,培植新税源,为税务机关规范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条 要依托税务机关,建立较完善的“一卡,二档,三簿”税源管理档案,即:纳税人(法人)登记卡、纳税人变动登记迁移登记档案、异地纳税人登记档案、纳税人困难问题登记簿、纳税人纳税情况登记簿和纳税人代理服务登记簿。
第三条 要协助税务机关,督促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管理。
第四条 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对社区、村组的纳税户巡视、漏征漏管清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要有专人负责代征工作,代征项目:
(一)经营场地不固定,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缴获的各税;
(二)社区、村组内未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各税
(三)社区、村组内单位或个人从事牲畜收购和牲畜宰杀经营活动应缴纳的屠宰税。在市场销售环节,对不能出示屠宰税完税证明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补征。
(四)社区、村组内未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从事房屋出租、设施出租、转让无形资产等经营活动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各税。
(五)税务机关临时委托代征的其它各税。
第六条 要建立委托代理制度,对纳税人需要办理的各种证照及相关服务事项,社区、村组要搜集整理纳税人有关资料,交办事处各相关业务科室统一登记办理。
第七条 做好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障税务机关依法顺利开展工作。
第八条 要对税源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与税务机关的经常性联系制度,做好税收数据的传输、分析和应用工作,按月向税务机关通报社区、村组内新增的经营网点,及时掌握税源信息。
第九条 负责搜集整理反映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在社区、村组内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办事财政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