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49243880/2016-0001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 发布机构: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机关事务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06 | 发布日期:2016-01-06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爱护公物,人人有责。
二、公共财物按照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三、公共财物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定期检查,发现帐、物不符者,查明原因,限期追回或赔偿。
四、公共财物不准私自挪用、外借或变卖,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五、如人员变动,本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要及时交财务人员清点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