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岗位责任制度

索 引 号:749243880/2016-0001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发布机构: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机关事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1-06发布日期:2016-01-0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机关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岗位责任制是指各机关部门按照区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科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部门、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制度。

第二条  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

第三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效能建设要求,根据岗位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岗位责任制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五条  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第六条  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建立同岗替代制度),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第七条  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部门的总体职责;

(二)内设科室的主要职责;

(三)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四)具体岗位的责任人及职责。

上述内容按年制度,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第八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各部门要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对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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