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7924X/2016-00040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 发布机构:金水区民政局 | 关 键 词:社团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06 | 发布日期:2016-01-06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民社函(1994)127号 1994年5月27日发布施行)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之后,各部门、各地方不断询问,现将有关内容作如下解释: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是指上述部门现任的正副部长、正副主任、正副行长、正副署长、正副局长。
二、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是指社团的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三、部门领导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由部门直接向国务院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上该领导人的简历。
四、部门领导人现已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于《通知》发出一年内退出,由社会团体到民政部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
五、各地方政府可参照《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