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924X/2016-00035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金水区民政局 | 关 键 词:社团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06 | 发布日期:2016-01-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民发(2000)168号 2000年7月21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近,我部接到地方民政厅关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社团问题的请示。经研究,并报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名称通常具有表明其活动地域、宗旨和性质的作用,如无特殊需要,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二、以人名命名社会团体,目前只限于确实需要的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领域内,对我国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贡献、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三、社会团体一般不以已故或健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活动家的名字命名。
四、地方民政部门在审批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时应多方征求意见,从严把关。凡涉及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政治活动家命名的社会团体,应报民政部,经民政部审核同意后,地方民政部门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