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3725734/2016-0002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 |
发布机构: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监管,食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5-27 | 发布日期:2016-01-0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水分局排查违法使用卤水情况汇报
按照郑食安办函〔2015〕17号《关于排查违法使用卤水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立即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违法使用卤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规定,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允许使用卤水作为食品添加剂。我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站高度重视,立即开始排查工作。
我局于5月25日开始对辖区餐饮单位是否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购入卤水开始排查,在排查过程中,以火锅类餐饮店为重点,严防在豆制品制售过程中违法使用、添加卤水等非是否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购入卤水,同时加强豆制品抽检力度,严防在豆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使用、添加卤水等非食用物质。
本次排查,我局共检查餐饮单位460余家次,出动人员897人次,139车次。截至目前,暂未发现有从安徽六安市裕安区购入的卤水。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