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6139081/2016-0000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关 键 词:工作信息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08 | 发布日期:2016-01-08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建设队伍,完善网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病媒生物防制组织机构和网络,各级爱卫办专(兼)职防制人员配备率100%,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以及爱卫会委员单位专(兼)职防制人员配备率力争达到95%以上,社会单位专(兼)职防制人员配备率达到60%。
(二)学习标准,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和参与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新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以及省、市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要求,学习新标准,适应新常态。同时开展除害防病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群众的除害防病意识。
(三)专业培训,交流合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郑州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细则》、《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等国家标准的培训,结合我办编印的《爱国卫生运动之病媒生物防制》有关书籍,通过召开会议、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和经验交流等形式,进行分级培训。组织开展城乡互学互评活动。
(四)严格管理,形成机制。结合季度“流动红旗”和年度“爱国卫生杯”的评比,坚持“周检查、月通报、季评比”制度,加强督导与检查,落实考评与奖惩。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促进各项防制工作的落实。
(五)科学防制,合理用药。认真遵照《郑州市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要求和标准,开展病媒生物的预防与控制工作,确保防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各有关单位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使用的卫生杀虫灭鼠剂和器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