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K24321840/2015-0013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金水区花园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文 号:花办〔2015〕22号 | 成文日期:2015-07-21 | 发布日期:2016-01-0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区各单位,办事处各相关科室、社区:
《花园路街道2015年安全生产暨楼院环境卫生“互查互评”活动方案》已经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7月21日
花园路街道2015年安全生产暨楼院环境卫生
“互查互评”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工作,为广大居民营造安全、干净、整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决定对辖区楼院消防安全及环境卫生等现象进行“互查互评”。现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评比范围
此次评比范围为辖区所有住宅小区(楼院)内的消防安全及环境卫生。
二、评比目的
通过此次“互查互评”,切实将全辖区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全部纳入消防安全检查范围,在源头上提高住宅小区、居民楼院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全力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同时进一步改善社区环境,完善社区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和安全文明的宜居社区。
三、评比内容
1、小区共用部位无堆放杂物(家具、可燃品、易燃品、破自行车、建筑垃圾等),社区楼院内无堆放的各类杂物。
2、设置密闭垃圾桶(箱),无垃圾外溢垃圾积存。
3、无下水管道堵塞、污水乱流,保持污水管道畅通。
4、院内无乱写乱画,无小广告。
5、对草坪、绿化带加强管理和维护,对裸露的草坪及时补种绿化,绿化带修剪整齐,无黄土裸露。
6、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占压小区消防通道。
7、楼梯间、门厅无违规存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现象。
8、楼梯间、楼道、门厅公共区域内无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四、方法及步骤
各社区组织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推磨式“互查互评”。各社区第一书记和社区主任负责“互查互评”活动的全面组织实施。
活动具体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清理阶段(7月20日-7月31日)
公共单位(物业公司)和社区居民要按照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的清理内容和标准,逐楼逐门栋的清理住宅楼道、院落内堆放的所属物品,打扫楼道环境卫生,清理违规存放电动车或电动车充电,楼梯间、楼道、门厅内无私拉乱接电线现象。辖区公共单位(物业公司)要组织人力、物力,对所属居民住宅楼道内的消防安全、杂物及环境卫生进行整治,及时清理积存的生活、建筑垃圾;无主管楼院由社区组织居民对楼院内的消防安全、杂物和环境卫生进行整治。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3日—8月7日)
各社区要制定“互查互评”活动工作计划,由各社区第一书记带领公共单位、居民代表、相关科室的同志分组进行互查。被检单位要对照检查标准,认真准备,找出问题和不足。各检查组要严格标准,对在互查互评中查出的问题和不足,向被检单位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督促其抓好落实。为体现公平公正,在检查结束后现场打分,社区签字后,由科室同志带回办事处。
(三)评优评差阶段(8月10日—8月11日)
根据“互查互评”结果,对成绩好的单位楼院给予表彰并颁发流动红旗;同时评出最差的单位楼院,并悬挂黑旗。活动结束后,将评比结果抄报省直文明委,对卫生最差的楼院主管单位,办事处将以书面形式函告该单位主要领导,并建议上级文明委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被评为卫生最差楼院的所在社区,街道纪工委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四)巩固提高阶段(8月12日—8月14日)
各社区要针对反馈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研究分析,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并建立社区楼院管理长效机制,巩固互查互评成果。
五、标准及计分办法
(一)检查标准:所有检查项目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整治标准》及《河南省消防条例》执行。
(二)计分办法:本次检查项目实行累计记分和累计扣分法,小项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每个检查项目根据检查数量按平均分计入总成绩。
六、工作要求
(一)辖区各单位、各社区及相关部门科室要合理安排,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参检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保留检查现场影像资料。检查记录表经被查单位签字认可后,由社区负责收集,汇总后报城建城管(督查)办公室。
(二)各检查组要客观指出被查各社区楼院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被查社区和楼院主管单位要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将此次互查互评当成一次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促进工作的机会。
(三)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不得采取任何方法干扰检查。
(四)辖区各单位、各社区要建立健全“互查互评”活动档案,将本次的“互查互评”活动情况纳入创建工作档案,按照创建工作计划和措施,逐步推进辖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各项任务的落实。
附:花园路街道办事处楼院消防安全及环境卫生评分细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