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53920/2016-0010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金水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应急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09 | 发布日期:2016-01-09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第172号令)、《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地震应急预案》、《金水区地震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办事处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行动。
(四)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辖区内地震灾害事件。工作原则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社会力量。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人民路街道办事处防震抗震指挥部平时负责全办事处的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 人民路街道办事处防震抗震指挥部即转为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防震抗震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办的抗震救灾工作。
(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人民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常务副指挥长: 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分管副职、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
副指挥长: 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武装部副部长、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机关科(室)科长(主任)、各社区主任。
成 员:人民路社区、工人新村社区、紫荆山路社区、城北路社区、东路里社区、顺一社区、顺二社区、顺三社区、金紫伊苑社区。
2、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接受并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2)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办事处辖区的防震救灾工作。
(4)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
(5)根据灾害应急需要,建议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7)统一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8) 执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地震灾害其他应急任务。
(9) 接受区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应急救援指令。
(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党政办。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为:办事处分管副职,抗震救灾专干、各社区负责同志1名。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收集、汇总震情和灾情,并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协调各单位地震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和分析会商情况;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种文书资料的准备和归档;协调上级和本级地震现场工作队的具体事务;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加强与上级部门进行联系,及时进行灾情速报。
(二)预警预防行动
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三)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 |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比例1%以上 | 7.0级以上 |
重大地震灾害 | 50—299人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6.0—6.9级 |
较大地震灾害 | 20—49人 |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5.0—5.9级 |
一般地震灾害 | 20人以下 |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 4.5—4.9级 |
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Ⅰ级、Ⅱ级响应报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1、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发生在辖区内3级以上地震,办事处协助区地震局在震后2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40分钟内协同省、市、区地震局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震情快报》报区政府、市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
2、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当辖区发生M≥4.0级地震时,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搜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
3、辖区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社区、各驻区单位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办事处报告并抄送区地震局、民政局,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员,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办事处报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台办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三)指挥与协调
1、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办事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根据上级政府的决定,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
(2)组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 督促灾区所在单位、社区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4) 组织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组织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5) 请求上级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6) 建议上级实施交通管制和呼吁援助等应急措施。
2、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由区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上级领导。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
(2)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灾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3) 协助省、市、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和灾害评估等工作。
(4) 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援助;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援助。
(四)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由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1、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汇总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及时疏散居民。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评估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7)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2、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应急行动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救援队和其他救援队开展搜救行动;协调专业工程抢险队进行工程抢险。
武装部:迅速协调部队、调集民兵应急分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3、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紧急事项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六)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八)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调查和总结
区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关。
六、其他保障措施
(一)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搜救、医疗器械和地震现场工作装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拥有的各类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二)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三)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市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部门应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训练。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各自的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辖区发生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地震主管部门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2)若判断无更大地震,可以通过媒体发布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3)组织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报道。
(4)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二)平息地震谣言
当辖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地震部门在上报的同时,调查、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言。
(三)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区地震局应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加密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四)邻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市、县(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地震释放能量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10年左右,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三)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人民路办事处、区地震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四)预案实施时间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水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金政文〔2003〕9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