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4640/2016-0002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发布机构:金水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机关,事务,机关事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09 | 发布日期:2016-01-0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印鉴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印鉴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每次用印都要严格填写登记表。
2、有关人事、经济,各类合同、协议、政府采购手续等重大问题加盖印鉴时,需经党政正职批准同意,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启用生效。
3、正式公文及与正式公文有关的证书、奖状、审批表等加盖印鉴时,需经主要领导签发后方可启用。
4、临时性用鉴,经主管领导审签后方可加盖,并进行登记。
5、严禁开具各类空白证明、空白介绍信等。
6、严格印鉴保管制度。街道各科室(社区)印鉴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将印鉴带出办公地点。如因保管不善丢失被盗,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