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农委行政执法年度任务目标制度

索 引 号:005279370/2016-00059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发布机构:金水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 键 词:行政执法,目标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1-20发布日期:2016-01-2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金水区农委行政执法年度任务目标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受本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全年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执法任务,且执法类型体现多样化,执法活动实现全年均衡化。

第三条  行政执法年度任务目标确定的原则:

(一)编制不满10人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20件;

(二)编制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40件;

(三)编制20人以上不满30人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60件;

(四)编制30人以上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80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件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为主。执法案件的完成以执行完毕为标准。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承担有其他行政管理、工程建设等任务的,人数的确定以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直接从事执法任务的人员为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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