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9370/2016-0005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关 键 词:行政执法,目标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20 | 发布日期:2016-01-2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受本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全年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执法任务,且执法类型体现多样化,执法活动实现全年均衡化。
第三条 行政执法年度任务目标确定的原则:
(一)编制不满10人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20件;
(二)编制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40件;
(三)编制20人以上不满30人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60件;
(四)编制30人以上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80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件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为主。执法案件的完成以执行完毕为标准。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承担有其他行政管理、工程建设等任务的,人数的确定以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直接从事执法任务的人员为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