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9370/2016-0005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关 键 词:行政执法,制度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20 | 发布日期:2016-01-2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每季度要从已办结行政执法事项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以及工作作风、行政执法效果和群众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满意度。
第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