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50743890/2016-0002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 发布机构: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机关,办公用品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2-23 | 发布日期:2016-02-23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和使用
(一)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按照区有关采购规定统一采购。
(二)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保管办公用品。
(三)办公用品实行签字登记发放。
(四)办公用品原则上不得外借和出租,如确需外借,须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党政办公室方可办理。
(五)办公用品领取后,责任人要对其妥善保管,爱惜使用。
二、办公用品的维修、增配和报废
(一)办公用品在正常使用损坏情况下,以部门为单位到党政办公室填写维修单,分管领导签字,报至党政办公室审核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
(二)因工作需要确需增配新用品的,以部门为单位到党政办公室填写增配单,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进行购置。
(三)办公用品损毁致无法正常使用的,以部门为单位到党政办公室填写报废单,党政办公室审核后,经主要领导同意,按程序报废。
(四)党政办公室要按财务相关规定做好维修、增配事宜。
(五)党政办公室对办公用品维修、增配和报废情况做好记录。
三、责任追究
(一)遵循谁领取谁负责、谁丢失谁赔偿的原则,办公用品由签字领取人及使用部门对其负全部责任。
(二)办公用品无法正常使用时,保管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有意瞒报。
(三)办公用品无故损坏或损坏原因不明的,使用人到党政办公室领取此物品的保修凭证,到其维修部门进行检修,属保修的,按保修规定执行,属人为损坏的,使用人自行负担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