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54413/2016-0001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惠济区民政局 | 关 键 词:综合,通知 | |
| 文 号:惠民字〔2016〕16号 | 成文日期:2016-02-19 | 发布日期:2016-02-23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镇(街道)民政所:
近年来,前来民政部门开具“贫困证明”的群众逐渐增多。为规范“贫困证明”的出具,方便群众办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享受城市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烈士子女、孤儿;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中有人身患重大疾病的;发生重大意外伤亡事故的支出性家庭贫困;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下岗失业人员家庭。
二、适用范围
1、学生申请所在校的教育资助;
2、大病患者申请治疗医院慈善救助;
3、申请法律援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类救助;
4、其他用途的证明参照此通知执行。
三、办事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本着 “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将申请者家庭人口、就业与收入真实情况注明,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镇(街道)民政部门;镇(街道)民政部门经办人需对村(社区)的调查情况进一步核实,并审查“证明”的使用范围,签名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证明确需要区民政部门盖章的,区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在参考村(社区)、镇(街道)意见的基础上,审查“证明”使用范围无误的情况下,经证明使用人签署证明材料声明书后,加盖公章。
以下几种情况,区民政局不再出具贫困证明:
1、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2、义务教育期间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在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根据惠济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需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法律援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根据《郑州市法律援助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家庭户口本;
2、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证;
3、本人及家庭成员真实的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出具有效期的《失业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证明困难的材料;
4、能说明出具证明用途的文件、通知等;
5、民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具体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各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情况核查负主要责任,各村(社区)民政助理负直接责任。为体现社会公平,各级民政干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调查核实情况,经办人必须签名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对于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或镇(街道)、村(社区)意见不明确的,区民政局将不予受理。
3、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不经核实出具虚假证明的情况,将根据责任倒查机制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的,将根据情节,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确保真正的贫困家庭及子女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政策关爱,请各镇(街道)民政所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各村(社区)。
附件:申请出具贫困证明声明书
惠济区民政局
2016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