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0743890/2016-0003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档案/档案管理 | |
发布机构: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档案,查阅,借阅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2-24 | 发布日期:2016-02-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查阅一般档案资料时,档案员需进行登记,方可查阅;查阅党工委会议记录等文档和机密数字时,需经领导批准。
2、凡查阅档案者,一般不准将档案带出档案室,如需要借出时,档案员需进行登记;查阅者必须按规定查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文字材料不准随意翻阅、摘抄。
3、查阅档案者要爱护案卷,不得将案卷拆毁、拆页、勾画、圈点,严防污染;借阅时不得吸烟;严禁将案卷转借他人或带回家中。
4、借出或返还的档案案卷,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注销和检查手续,当面点清,如发现差错,应采取补救措施。
5、外单位查阅档案时,必须持有介绍信,并注明查阅人的姓名、查阅内容、归还时间。
6、抄录、复制的档案材料,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