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0743890/2016-0003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档案/档案管理 | |
发布机构: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档案,鉴定,销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2-24 | 发布日期:2016-02-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规定的销毁档案的标准,认真做好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2、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档案员及其他人员组成。
3、档案鉴定小组应严格执行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逐卷逐份逐页审查,提出相关存毁意见。
4、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在清点核对后,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5、销毁档案要写出销毁报告,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6、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单应立卷归档,放在销毁文书档案永久卷中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