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0738979/2016-0002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发布机构: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机关事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1-01 | 发布日期:2016-02-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印章实行专人管理,使用印章要进行登记。
2、党工委、办事处印章使用需遵循下列程序:
(1)本机关发文、正常业务用印,登记后即可用印。
(2)涉及有关重要工作用印,党工委印章经党工委书记批准,办事处印章发文时经办事处主任批准,对外签定合同、协议或出具有关证明的,需书记、主任同时批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3、部门印章使用需遵循下列程序:
(1)日常工作用印,登记后即可使用。
(2)涉及有关重要用印,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登记后方可用印。
4、印章管理人员因公出差或因事请假,党工委、办事处印章经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同意,部门印章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授权其他人员管理。
5、严禁越权、私自使用印章,违规使用印章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