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四上”企业统计入库申报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41604893X/2016-00189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发布机构: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 键 词:文秘工作,管委文件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5-28发布日期:2016-03-0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加强“四上”企业统计入库申报工作的意见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四上”企业统计入库申报工作的意见

 

出口加工区,国际物流园区,管委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管理及达标企业申报入库工作,确保应统尽统,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四上”企业入库的重要性

“四上”企业是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企业联网直报的源头和基础,是评价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依据,更是产业集聚区考核体系中指标数据的主要来源和重要支撑。按照国家统计局“先入库,后出数”的原则和要求,只有每年确保一定数量的新增企业入库,才能为我区社会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当前只有抓好单位新增工作,使更多达到“四上”标准的企业纳入统计范围,才能准确、全面、及时反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我区经济增长提供真实数据和决策依据。

二、“四上”企业申报范围

(一)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三)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四)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者从业人数达50人及以上的重点服务业企业。

(五)独立核算且规模达到标准的跨省分支机构。

三、“四上”企业入库申报材料

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四上”企业申报标准,对当年新开工或新投产并连续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可以进行月度申报,对原有限下企业扩大生产(经营)并达到规模标准的企业实行年度申报。

(一)月度审批

1.月度审批范围

当年新开业(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资质内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其中,工业企业是指申报时已经达到“四上企业”标准,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申报时预计全年达到“四上企业”标准,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申报时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或全年营业收入预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月度审批上报材料

企业申报“四上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审核登记表;(2)新开业或新投产企业申报书;(3)基本情况表;(4)工商执照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除以上材料外:

(1)工业企业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或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2)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还需提供:试填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连续3个月(至申报期止)《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E204—1表),最近1个季度的《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表);

(4)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还需提供:试填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连续3个月(至申报期止)《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表);

(5)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还需提供: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复印件和项目开工现场照片,其中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二)年度审批

1.年度审批范围

原“四下企业”成长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及年内新开业(投产)且申报时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资质内建筑业企业。

2.年度审批上报材料

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审核登记表;(2)新开业或新投产企业申报书(限新开业或新投产单位);(3)基本情况表;(4)工商执照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除以上材料外:

(1)工业企业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新开业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还需提供:试填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连续3个月(至申报期止)《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E204—1表),最近1个季度的《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表)。

(4)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还需提供:试填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连续3个月(至申报期止)《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表)。

(5)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还需提供: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复印件和项目开工现场照片,其中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四、申报步骤

(一)各招商部门、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依据“四上”企业申报要求,对辖区内当年新开工和成长型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符合条件“四上”入库条件的企业收集整理相关证照和申报资料,报区统计局审核。

(二)区统计局将初步审核通过的企业材料及时录入上报郑州市统计局。

(三)经郑州市、河南省统计局逐级审核后,上报国家统计局进行审批。

(四)审批通过的单位,纳入我区当年“四上企业”名录库,并按照上级统计制度要求,执行相关专业年(季)统计报表。

(五)每年2月底前由区统计局向管委提供上年度各办事处、相关部门新增“四上企业”名单,经管委审定后,分别给予企业、办事处、相关部门相应奖励。

五、奖补措施

为鼓励“四上”企业统计入库的积极性,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郑州市“三上”企业统计入库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2﹞61号)文件精神,对年度内“四上”企业入库成功、管理工作达标的单位,区财政将给予奖励和补贴。

(一)对申报单位奖励。当年每成功申报入库一家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4万元;原有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每入库一家,奖励3万元。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新入库一家,奖励2万元。

(二)对办事处奖励。当年每成功入库一家新投产或新开业企业,奖励0.5万元。

(三)对其它部门奖励。对支持配合“四上”企业申报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管委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四)奖励措施时效。本奖励措施时效为2015至2016两年。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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