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政策解读

索 引 号:41604893X/2016-00469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婚姻登记/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局关 键 词:民政,婚姻登记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2-09发布日期:2016-03-0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婚姻登记政策解读

1、当事人结婚证上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不一致如何更改?

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2、军人退役后可否将结婚证上的军人证件号码更改为身份证号码?

军人退役后,身份发生了改变,其原有的《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已经失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当事人现有身份证号码为其更换结婚证并收回原结婚证。

3、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是否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根据男女双方在调解中达成的离婚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因此,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已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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