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5969/2016-0013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委金水区人民政府信访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信息公开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3-10 | 发布日期:2016-03-1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离婚登记
登记机关
1.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出具: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注: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