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索 引 号:41604893X/2016-0057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 键 词:指南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3-16发布日期:2016-03-1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信息公开指南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2-1 10:10:37   浏览次数:853次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三、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一) 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是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椀?扯敪?? ?o??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为10元以上30元以下。


六、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九、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擅自改变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六)项所列行为,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可以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本条例第十七条椀?扯敪?? ?o??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的,分别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十三、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处以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2、《河南省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十六、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十七、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

(一)处罚种类:没收

(二)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在越权、非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予以拆除或没收,由此给土地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赔偿。


十八、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

(二)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十九、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