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经济发展局针对跨境电商领域最新政策开展自学活动

索 引 号:41604893X/2016-1051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出口加工区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信息,跨境电商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4-06发布日期:2016-04-0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出口加工区经济发展局针对跨境电商领域最新政策开展自学活动

根据出口加工区管委关于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理论学习工作的部署,经济发展局于4月1日组织了对跨境电商新规政策的自学。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文件规定自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开始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改变此前以行邮税征收税金的方式。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根据新规定可看出,此前跨境购买价格优势比较突出的母婴、食品、日用品类商品,在新政策实施后,税负会有所增加,但对于价格较高的化妆品、电器类商品,税负反而有所下降。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16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规定,自4月8日起,个人行李物品和邮寄进境物品的行邮税税率由之前的10%、20%、30%、50%四个梯度,改为15%、30%、60%三个梯度,各税率梯度内包含物品相应有所变化。而且随着海关对入境物品监管的加强,原本就缺乏物流优势的个人海外代购行业,此后又增加了被税的几率,代购效率和客户体验将会下降。

通过此次学习,经济发展局全体同事对跨境电子商务的认识得到了提高,今后将持续积极开展自学活动,不断提升对区内电商企业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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