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6-1051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出口加工区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信息,跨境电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4-08 | 发布日期:2016-04-0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4月1日下午,中部保税公司举行专题学习会,集中学习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制,以此进一步强化业务理论素养,建设一流业务团队,为我区跨境电商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是按照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一般贸易综合税率。以进口奶粉为例,假设其进口完税价格为200元人民币一罐,从一般贸易渠道进口的奶粉,需要依产地不同缴纳关税以及17%的增值税。同样一罐奶粉,按过去的行邮税税率10%计算,即每罐200×10%=20元,但因税额不满50元,可享受免税政策。较低的行邮税客观上对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形成了不公平竞争,同时也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流失。
为促进跨境电商企业与传统零售企业、国内消费品生产企业在更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竞争,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共同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新税收政策,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由原来征收行邮税改为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万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将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此外,为优化税目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提高通关效率,三部委还同步调整了个人进境物品行邮税政策,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税率将分别为15%、30%、60%。
在新税制下,进口跨境电商平台将进入规范化、机制化、规模化的高速发展轨道,保税备货的优势变得不再明显,跨境直邮的比例将会增加,采用保税备货模式进口的跨境电商尤其是小型电商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未来对以进口为主的跨境电商平台而言如何在供应链的组织上平衡各种进货模式将是一大考验,这可能将促进行业新的模式和格局的诞生。转型一般贸易进口或跨境直邮模式将是中小电商转型生存的方向之一。
跨境电商新税制即是挑战又是机遇,公司将充分利用我区公共库的X光机查验线等跨境直邮必需的软硬件设备资源,紧抓机遇,全力推进跨境直邮业务的开展,努力帮助中小电商提高竞争力,实现健康良性发展,努力把我区建设成为中原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新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