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索 引 号:41604893X/2016-10183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键 词:环境保护,大气污染,扬尘治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4-12发布日期:2016-04-1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扬尘污染防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园林绿化等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规定提交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园林绿化等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规定提交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按照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三)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

(四)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五)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六)建筑施工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防止泥水溢流;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泥土和建筑垃圾;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七条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从事以上运输作业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运输。

第四十八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渣土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第四十九条 在扬尘、扬沙等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对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增加机械清扫、洒水、冲洗频次,降低地面积尘负荷。

第五十条 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城镇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第五十一条 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开采后应当进行生态修复。

第五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施工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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