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K24275290/2016-00039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金水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关 键 词:通知,行政处罚
文    号:金发改统字〔2016〕27号成文日期:2016-05-05发布日期:2016-05-05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2016-05-05废止日期
郑州市金水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统计信息中心、局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和《郑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郑统〔2016〕4号)文件的精神,现将《郑州市金水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郑州市金水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4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5日及以上时间予以纠正的或拒不纠正的,或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二、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1日内提供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2日内提供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3日内提供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报送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4日内提供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报送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期限后5日及以上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或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报送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差10%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差10%-20%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差20%-30%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改正统计数据,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差30%-40%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改正统计数据,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差40%以上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改正统计数据,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四、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报表中有1项指标应填而未填,能及时纠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报表中有1项指标应填而未填的,已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报表中有2项指标应填而未填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补报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报表中有3项指标应填而未填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补报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报表中有4项及以上指标应填而未填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补报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五、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后1日内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后2日内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后3日内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作出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后4日内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作出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后5日及以上时间答复的或明确表示拒绝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作出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六、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有1项内容不如实答复,但能及时纠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有1项内容不如实答复的,并已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3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元-5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有2项内容不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有3项内容不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有4项及以上内容不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3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七、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领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2日内领取统计任务的,或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领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5日内领取统计任务的,或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领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8日内领取统计任务的,或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领取统计任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领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10日内领取统计任务的,或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4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领取统计任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明确表示拒绝领取统计任务或明确表示拒绝统计调查的;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领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期限10日以上时间领取统计任务的;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5日及以上时间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领取统计任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4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5日及以上时间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九、迟报统计资料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中无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1日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中无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2日的,本年中有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1日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2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元-2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中无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3日的,本年中有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2日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元-3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元-3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中无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4日的,本年中有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3日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300元-5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中无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5日的,本年中有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4日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1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区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5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2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元-2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8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元-3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元-3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本单位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0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300元-5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本单位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0日后予以纠正的,或明确表示拒不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1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本单位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十一、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0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元-2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0日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元-3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本单位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数据质量的,可参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十二、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整改或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元。

    十三、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整改或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元。

    十四、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5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2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0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元-3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本单位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5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本单位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5日后予以纠正的,或明确表示拒不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本单位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十五、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违反上述两条及以上规定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处理,即以其中一项相对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按照本规定中的特别严重情形处理。

个体工商户可按本规定中的特别严重情形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郑州市金水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同时作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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