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专业队

索 引 号:41604893X/2016-10548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城乡建设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关 键 词:人民防空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5-16发布日期:2016-05-1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专业队

《人民防空法》规定,应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医疗救护专业队、消防专业队、防化专业队、通信专业队、运输专业队和治安专业队等。城建、电力、供水等部门负责组建抢险抢修队伍;卫生、医药等部门负责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组建消防和治安队伍;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负责组建防化队伍;电信部门负责组建通信队伍;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组建运输队伍;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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