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80793189/2016-0023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其他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6-03 | 发布日期:2016-06-03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护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其行为无效。
劳动者的义务
1、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如果劳动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者,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