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索 引 号:680793189/2016-0023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关 键 词:综合,政务,其他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6-20发布日期:2016-06-2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实行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局法制机构、督查机构分别负责本局行政处罚过错责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越权行使执法权限的;

3、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执法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造成一定后果的;

5、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6、利用职务之便,夺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7、对罚没款、罚没物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8、为个人或单位争取私利,以权代罚和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

9、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暂扣、没收财物票据的,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的;

10、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1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五)因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六)因行政处罚办案机构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办案机构负责人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七)因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部门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核部门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因案件审理委员会的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八)因区执法局或者具体执法机构负责人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九)两个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成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进行了纠正的或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


(十一)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方式:

1、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和晋升资格;暂停执法活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扣发奖金、岗位津贴;因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额。


(十二)局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根据过错事实,过错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以及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作出处理决定。


(十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1、受理。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过错人所在机关举报或投诉,执法局应当受理。


2、调查。

(1)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执法过错范围的案件应予立案并展开调查。

(2)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被调查人员、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挠调查工作。


3、认定。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4、追究。根据调查后的认定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及时通知执法责任人,予以追究或不予追究,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十四)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市执法局申诉。


(十五)受理申诉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经复查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六)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的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所在部门责任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十七)因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部门的年度评优资格,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准评为优秀。


三、监督管理


(一)整理归档的案卷,应按规定交案件材料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二)各办案机构按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将案卷情况进行登记,并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各办案机构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向局法制机构报送月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


(四)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执法局取消执法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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