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6-1075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出口加工区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7-28 | 发布日期:2016-07-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促进对外贸易回稳,今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提出要多措并举,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努力实现外贸回稳向好。
国务院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政策,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同时,国务院指出中西部地区要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运用财政、土地、金融政策支持和推动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外贸新业态方面,国务院指出要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探索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在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对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地区符合监管条件的出口企业,如不能提供进项税发票,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征不退政策,并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和完善。
此次国务院促进外贸回稳向好意见的出台,对我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待商务部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公告发布后,我区将及时做出相关业务审批(备案)手续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