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大工程项目廉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4528/2016-00161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 键 词:重大项目,廉政管理,细则
文    号:郑开管〔2016〕76号成文日期:2016-08-25发布日期:2016-08-26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大工程项目廉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大工程项目廉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局、办,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大工程项目廉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于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5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大工程项目廉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体现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督促从事重大工程建设人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以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签署《豫检会〔2015〕6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水利厅联合签署《豫检会〔2015〕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郑州高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工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监理、设计、勘察工程相关活动,实行廉政准入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工程是指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或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在高新区内有影响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交通、水利、环境保护、能源工程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廉政准入,是指从事重大工程项目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准予进入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大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高新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预防领导小组)负责对高新区重大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廉政监督。通过建立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实行专业分工,各司其职,负起责任,互相通报发现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情况,对工程进行全方位、有重点、全过程的监督,预防职务犯罪。

    第六条  招标办、采购办要在辖区建立准入投标、施工单位、供货商档案,即每年将准入的施工单位、供货商的详细情况以及其参与工程的具体情况、廉政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不良记录情况等,全部记入档案,用以准入的参考。

    第七条  区预防领导小组要严格对招标项目操作程序的监督,对招标方案核准、公告发布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关键环节重点监督,实现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开、公平和公正,以达到低价位、高质量中标的目的。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八条  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不得采取行贿、欺诈等手段承揽工程;不得挂靠、非法转包、分包、串通投标,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确保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廉洁性。

    第九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在签定委托书前,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到区预防办查询招标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招标师行贿犯罪档案信息。

    第十条  招标人在接受投标人投标报名时,无需投标人在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但在投标报名期间,需投标单位按要求向招标人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待投标报名结束后,由招标人统一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2)向区预防办申请进行批量查询。

    第十一条  区预防办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形式向招标人出具批量查询结果。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未经过区预防办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步的购买招标文件等投标过程。

    第十二条  建设局、财政局等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业主单位作出取投消标资格等处置后,书面将处置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区建设局或财政局,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贿数额大小等不同情况,作出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市场等处置决定。

建设局、财政局等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将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置情况,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用情况反馈函》的形式(见附件3)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区预防办,未经查询、处置和反馈的项目,不得进入下一步的招投标程序。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三条  招标办对开标过程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予以现场监督,在开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由现场监督人员集体研究后,决定开标暂缓或停止,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处理。

    1.开标时间与接受投标的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在同一时间。

    2.开标地点与招标文件或招标答疑中预定的地点不一致。

    3.没有公开唱标的。

    4.招标人不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或者对投标人当场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的。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投标报名、投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七)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十六条  区招标办组织相关人员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在评标期间,现场监督人员应对评标人的通讯工具进行统一保管,监督评标人是否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是否保密。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确定前,区招标办、采购办应分别就所属主管的项目是否到预防办进行过批量查询、拟中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是否经过预防办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事项进行核实。

    拟中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未经过预防办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或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未作处置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向其发布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中标公示应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媒介上公示三天,并公布区招标办、采购办、纪委、预防办的联系电话(0371-67981480、67992613、67986589、67151160)。在公示期间监督部门收到实名举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组成督查组负责对该投诉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一旦确认中标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立即根据违法行为,依法作出限制其参与高新区重大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等相应处理,并报督查组。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载明廉政准入要求及责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合同签订后,需存档以备监督部门随时检查。

    第二十条  重大工程项目开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树立廉政警示牌和安全警示牌,并在工地设置举报(意见)箱,公布举报联系电话,实行廉政、安全警示制度。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限制或取消其进入本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1.招标人和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串通招投标,利用欺诈、行贿手段或借用他人名义骗取中标;与工程设计、造价工作人员合谋,高估冒算、虚列项目、增大成本、相互让利从中谋取私利等,除中标无效外,视情节轻重,限制其6个月至1年内不准进入高新区参与投标。采取不正当手段,已经参与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退。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其负责人违反廉政规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除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外,视情节轻重,限制其6个月至1年内不准进入高新区参与投标。

    3.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1年内不得进入高新区参与投标。

    4.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2年内不得进入高新区参与投标。

    5.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3年内不得进入高新区参与投标。

    6.行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5年内不得进入高新区参与投标。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人员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本细则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1至3年内禁止参与高新区重大工程招投标中介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区纪委、财政局与预防办应当不定期抽取部分项目,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审查并确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准入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情况,参与招投标监督活动。

    第二十四条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或违法行为,对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必要时在媒体上给予曝光,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限制进入高新区建筑市场参与重大工程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可对其负责招标的项目向预防办申请查询投标单位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企业行贿犯罪档案信息,不得用于跟本次招标项目无关和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形,应当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或不准进入高新区建筑市场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予公布。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调离岗位,由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1.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外,以工程情况特殊等理由,将公开招标项目改为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故设圈套、寻找借口、让其他投标人陪标,使内定的潜在投标人中标,从中谋取私利;

    2.工程建设采购人员、供货单位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暗中操纵采购活动,有碍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或采购工程材料以次充好,从中谋取私利的;

    3.在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环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工程规划、土地、建设主管部门人员接受建设单位贿赂,谋取私利构成违规违纪。

    第二十八条  对廉政管理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分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廉政准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材料

             2.批量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书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用情况反馈函

             4.廉政责任书

 

附件
  • 附件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材料.docx
  • 附件2批量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书.docx
  • 附件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用情况反馈函.docx
  • 附件4廉政责任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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