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确定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索 引 号:41604893X/2016-1079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出口加工区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审批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9-02发布日期:2016-09-0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确定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8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公告要求,自9月1日起,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不再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

对于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并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进行手册设立(变更)。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根据公告要求,自9月1日起,我区将不再为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签发批准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总署公告〔2016〕46号)要求,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区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待生产能力证明实施细则出台以后,我区将根据海关和商务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