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426/2016-0011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档案/档案管理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关 键 词:档案 | |
文 号:郑交办〔2016〕352号 | 成文日期:2016-09-05 | 发布日期:2016-09-05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委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30号令)、《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2014]1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加强我委档案工作法制建设,根据郑档[2016]53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郑州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决定于10月中下旬对委属各单位开展2016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和促进委属各单位依法建档管档用档,按要求完成市档案局对我委及委属单位2016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魏予
副组长:张建林
成员:委属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档案室,许晓丹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此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检查对象
委属各单位。
三、检查内容
1.组织管理情况。是否有档案工作领导机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建立健全了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配备了档案工作人员,且保持相对稳定;是否实现了全部档案的集中管理。
2.档案业务建设。重点检查历年年度归档工作完成情况,即:归档是否及时;材料是否齐全;整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健全了档案交接手续。
3.档案安全保管。档案库房及设施设备配置是否符合安全保管档案的“十防”要求;有无危及档案安全的隐患。
4.档案违法案件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包括:(1)损毁、丢失档案;(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3)涂改、伪造档案;(4)擅自出卖、转让、赠送国家所有的档案;(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8)档案积压两年以上未整理等。
四、检查时间
(一)单位自查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
各单位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填写《郑州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表》,以备检查。
(二)实地检查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
郑州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具体步骤如下:
一是听取汇报。由被检查单位汇报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二是实地查看档案实体管理状况,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记录现场检查情况。三是现场反馈意见,或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不仅是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有效手段,也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形式。同时,又是促进各单位依法建档管档用档,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为国家积累档案财富,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的重要环节。因此,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二)加强组织领导。2016年郑州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是委属各单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
(三)强化检查整改。市档案局将强化对各单位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各单位要针对执法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的情况及时上报委档案室和市档案局。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市档案局将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整改的,将进行档案执法处罚。
附件:1.郑州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2.郑州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表
2016年9月5日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