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水区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及网上公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79311/2016-00089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金水区国土资源局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执法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9-13发布日期:2016-09-1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金水区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及网上公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队、国土资源所:

现将《金水区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及网上公布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金水区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及网上公布工作制度》

 

    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6日


 

 

 

附件:

 

金水区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及

网上公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区法制办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四条  备案材料应装订成卷,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报告、听证记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条  备案工作由金水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具体负责。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备案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本单位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本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七条本单位要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网站上及时公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决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案件主要事实、决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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