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61390583/2016-0002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发布机构:惠济区新型城镇化办公室 | 关 键 词:机关事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9-22 | 发布日期:2016-09-2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
2.民主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平等的原则。
3.评议的内容:(1)能否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能否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3)能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4)能否支持执行党的决议,遵纪守法;(5)能否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6)工作上能否以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评议的方法:主要采取自评、支部内互评、召开支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召开支委会综合分析研究确定评议结果并报区机关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