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群众体育工作

索 引 号:416048868/2016-00046主题分类:卫生、体育/体育/业务信息/全民健身
发布机构:惠济区教育体育局关 键 词:体育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9-23发布日期:2016-09-2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组织开展群众体育工作

1、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2、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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