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868/2016-00043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体育/政策法规/法规 | |
发布机构:惠济区教育体育局 | 关 键 词:体育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9-23 | 发布日期:2016-09-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第17号令)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4、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