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4893X/2016-1100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出口加工区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0-21 | 发布日期:2016-10-2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我区成为此次7家试点区域之一,也是试点区域中仅有的两家出口加工区之一,公告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购货物内销的)和出口退税凭证(所购货物外销的)。
近年来,出口加工区经济发展局紧跟政策,为区内企业走出低迷的国际贸易市场寻找突破口,积极向海关、税务等部门建言献策,多次反映企业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迫切需求,建议赋予出口加工区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以拓展企业贸易方式,降低税负。此次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将使我区一般贸易业务功能得以实现,使区内外企业间建立起增值税抵扣链条,帮助企业打开国内市场,享受税改红利,实现贸易功能多元化,有力提升我区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