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经委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集中检查

索 引 号:561030138/2016-00123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业务信息/动物防疫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经济委员会关 键 词:畜牧,动物诊疗机构,检查
文    号成文日期:2016-11-09发布日期:2016-11-0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农经委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集中检查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动物诊疗行业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农经委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集中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动物诊疗行业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农经委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集中检查。检查中发现各机构都能按照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各种制度健全,卫生状况良好,无害化处理经常进行。各诊疗机构都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从业人员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诊疗记录完善,都能按规定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和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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