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9311/2016-0011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1-18 | 发布日期:2016-11-1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依 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法律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 行政 法规 |
5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 | 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 规范性文件 |
6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办发〔2015〕36号) | 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 规范性文件 |
7 |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豫办〔2015〕42号) |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体系,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快行政调解制度化,适时出台行政调解规章。 | 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