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圣鸿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索 引 号:67169631X/2016-00276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行政处罚
文    号成文日期:2016-11-22发布日期:2016-11-2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对河南圣鸿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6]第03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河南圣鸿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9号院17号楼5层

建设项目地址:冠军路北、普庆路西、索凌路东、新龙路南

法定代表人:卢憾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58791845E(1-1)  

      我单位于2016年8月22日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冠军路北、普庆路西、索凌路东、新龙路南的二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名门熙悦广场项目(D-03-1)进行检查,经调查该项目由河南圣鸿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单位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该项目总建筑面积52.6849万平方米。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后已停止建设。违法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2份;2、调查询问笔录2份;3、现场检查照片1套;4、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委托书1份;9、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