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509/2016-0025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惠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关 键 词:公报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2-22 | 发布日期:2016-12-2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惠卫〔2016〕80号
惠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调整计划生育免费四项手术
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精神,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成本变化的情况,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区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收费结算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
1、常住人口:农业已婚育龄夫妇,城市下岗、个体、无业已婚育龄夫妇。
2、流入到惠济辖区 1个月以上并自觉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管理的已婚育龄夫妇。
政策外生育者不属于免费服务范围。
二、提供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由原来15元/例提高到50元/例。
2、人工流产术:由原来80元/例提高到300元/例。
3、引产术:由原来280元/例提高到800元/例。
4、绝育术:女性绝育术由原来180元/例提高到400元/例。男性绝育术由原来90元/例提高到300元/例。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按现行医疗标准结算。
以上各项费用,均包括手术费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必要的药费。经鉴定属于违反手术常规造成的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不属于免费服务范围。
三、实施免费技术服务机构
郑州市内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四、经费开支渠道、拨付依据
从当年区计生事业费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中列支。
结合科技报表和统计报表确定四项手术数量,以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受术对象所持的手术免费证明、全省统一的四项手术证明及手术费用票据为主。
五、工作程序
(一)常住人口已婚育龄夫妇
1、需落实四项手术的对象,持身份证和村(社区)出具的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免费手术证明;
2、手术对象可到郑州市辖区内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手术。
3、术后一个月内,受术对象将手术免费证明、医院出具的全省统一的四项手术证明及手术费用票据,上交到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4、结算时间:每季度结算一次。每季度末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将手术免费证明审核后,上报区卫计委科技科进行季度结算。
5、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将每个施术对象四术免费证明、医院出具的全省统一的四项手术证明及手术费用票据规范整理,进行归档保存。
(二)流动人口
1、凡符合条件的流入已婚育龄夫妇,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现居住地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手术免费证明。
2、需落实四项手术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凭现居住地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手术免费证明,可在郑州市辖区内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手术,术后一个月内持手术免费证明、医院出具的全省统一的手术证明及手术费用票据,由辖区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进行审核,结算与常住人口一同进行。
六、工作要求
1、计划生育手术减免经费属计划生育事业费专项款,实行专款专用。
2、要严格审核把关。各镇、街道办事处在提供计划生育管理证明时,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出具相关证明,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除退还经费外,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全区通报。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报销,需经区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鉴定情况属实,区人口计生委科技科审核后报销。
4、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健全计划生育手术减免费报销手续,建立审批制度,完善档案资料。
5、根据规定凡上环后宫外孕者不属于计划生育报销范围。
6、对于怀孕3个月以上,经鉴定后因医学原因需要实施引产手术者,按照标准补助;对于其它原因而实施3个月以上引产手术者,按照国家免费标准(280元/例)进行补助,如发现因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引产手术的,不予补助经费,并按照省“两非”《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016年 5 月6 日
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