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54713380/2017-00001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
发布机构:惠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食品,案件查处 | |
文 号:(郑惠)食药监食罚〔2015〕50号 | 成文日期:2016-12-28 | 发布日期:2016-12-28 |
体 裁:决定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惠)食药监食罚〔2015〕50号
当事人: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旭东
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农业路与天明路交叉口西南角
我局于2015年12月14日对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案立案调查。根据行政复议决定,重新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的西藏圣鹿大蒜油200ml(商品条码6934507133333),西藏圣鹿花椒油200ml(商品条码693450710811),西藏圣鹿辣椒油200ml(商品条码6934507118910)三种食品。上述三种食品包装面积>2500px2,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 (十五),被投诉的三种食品不属于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7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每日食用量≤10 g或10 mL的预包装食品;”规定的范围。该行为不呈连续状态,在新法实施前已经终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2份、《合同解除报告单》1份、《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事后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也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及危害,经合议,你(单位)的违法行认定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1.5元;
2.处罚款3000元(叁仟圆整)。
合计罚没款:3241.5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济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惠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8日